孙大庆律师亲办案例
期货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案件
来源:孙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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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事业总公司

被告:原告副总经理何某手原告委托,以何某名义与被告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交易所”建立期货代理合同关系,何某分两次向交易所缴纳120万元,“某交所”在代理原告进行交易期间不安原告交易指令进行交易,采取制造假单、飞单等方式欺骗客户,只是原告无从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只是原告交易客户账单亏损183万余元, 何某与被告单位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20元。

   律师观点: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期货欺诈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期货欺诈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期货经济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三公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情,欺骗客户,致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从事期货交易,从而损害客户利益,扰乱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它包括非法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行为或擅自超越期货经营范围,散布虚假使人误解的消息,误导客户进行交易、私下对冲、 对赌吃点、利用内幕消息进行期货交易、挪用客户保证经进行交易。

   律师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期货公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经营,要审查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从事了欺诈的行为,要审查客户受损失的事实以及受损失的事实与期货公司的欺诈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最终法院判决经济公司全部返还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以及返还从客户处取得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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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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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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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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